罪犯张和平弛刑一案

发布时间:2024-02-02来源:hth网页版登录入口

  罪犯张和平,男,一九四九年七月十七日出世,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因成心杀人罪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以(2007)周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顺便民事补偿183.780.9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以2008)豫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顺便民事裁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至

  服刑期间履行刑期变化状况: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该犯自前次弛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活跃改造,恪守监规狱纪,并能履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活跃参加学习,准时完结作业,恪守课堂纪律,成果杰出。在劳作改造中,从事护理员劳作岗位,态度端正,遵守办理,准时完结分配的各项劳作使命,体现较好。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经监区团体评议后公示二日、惩罚履行科检查、监狱提请弛刑假释评定委员会评定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议,并书面通报和约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定委员会评定活动等程序,主张对罪犯张和平予以弛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