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镇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26来源:hth网页版登录入口

  为进一步优化调整养殖业区域布局、产业体系,统筹环境保护和养殖业协调发展,加快构建养殖业绿色发展新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生猪养殖行为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和长江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根据“属地管理、控减总量,生态消纳、有偿服务”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生猪养殖秩序,取缔违反法律法规养殖行为,优化生态环境。

  以2018年5月底生猪存栏14002头为基数,按照全镇年控减生猪存栏15%左右的目标,到2020年底全镇生猪存栏量控制在9787头以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如海河及其两侧各1000米)内禁止生猪养殖。

  (五)对已经建成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未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依法关停。

  (六)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餐厨废弃物养猪的养殖场(户)依法查处;对直排偷排粪污,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生猪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且整改不力的养殖场(户)依法关停。

  (七)严禁反弹复养,严禁违法新改扩建,严禁招引生猪养殖项目,严禁本地农户将养殖设施出租给别人从事畜禽养殖。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对达到纳税规模的养殖场(户)依法足额征收环保税。

  (九)实行定量养殖。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根据《2018-2020年全镇生猪存栏控制目标任务表》控减目标,分解下达各村(社区)三年控减任务。各村(社区)根据控减任务,实行养殖场(户)单体定量和散养户总量控制,单体定量总量和散养户养殖总量之和不得突破镇限定的本村域养殖总量,定量后严禁超量养殖。

  1.单体定量养殖。对全镇计划保留的栏存2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逐户实行定量养殖。参照皋政办发〔2017〕193号文件中《如皋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点》有关标准,结合环评备案表或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养殖限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核定规模养殖场(户)的养殖上限。

  2.散养户实行总量控制。各村(社区)要对栏存2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造册登记,上报《畜禽散小养殖户养殖情况统计表》(附件3-3),对散养户总量要做到因村制宜、适度控减。对目前无栏存的所有在籍户要逐户明确具体监管责任人,上报《如皋市无畜禽养殖的在籍户监管责任表》(附件3-4),无养户原则上不可以新增为养殖户。

  3.挂牌公示。对所有实行单体定量的养殖场(户)逐户挂牌公示,格式参照《规模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责任公示牌》(附件4-1),公示牌应立于门口醒目位置,便于社会监督和监管检查;其余散养户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中公示,格式参照《×镇××村×组畜禽散小养殖户污染防治责任公示牌》(附件4-2),公示牌应立于本组醒目位置。

  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参照皋政办发〔2017〕193号文件中《如皋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点》有关标准配备治污设施。

  对自行处理粪污的畜禽养殖场(户),镇(村)要加强监管,确保粪污清运规范、去向可靠、消纳合理,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对纳入社会化服务或粪污收集处理中心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镇,村要加快建立社会化有偿服务机制,将存栏量20头以上或存栏量20头以下但不具备消纳条件的养殖场(户)纳入服务范围,督促养殖场(户)与第三方签订粪污有偿治理服务协议,并提供养殖粪污治理履约保证。

  (十一)推行“户籍化”管理。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要按照“户籍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层级监督管理体系,对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散养户、无养户实行全面监管,做到辖区内所有在籍农户全覆盖,及时有效地发现报告问题,有效处置化解问题。

  (十二)鼓励转型转产。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对养殖密集区、居民居住区等区域内的养殖场(户)动员减产或劝退,引导有条件的做好转产,拆除内部养殖设施,发展食用菌、果蔬和花卉种植等生态高效产业,不再从事畜禽养殖。

  (一)2018年9月底前。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组织排查清理整顿对象,填报《长江镇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及汇总表(附件2),经镇国土、水利、农村工作局和环保分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由村(社区、场圃、江滩办)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2018年11月底前。一定得完成禁养区内存栏量2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如海运河左右一公里范围内生猪养殖行为的清理;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反映强烈且无法整改的养殖场(户)依法关停;完成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生猪养殖设施的清理。

  (三)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予以保留的畜禽养殖场(户)的定量和挂牌公示。

  (四)2019年12月底前。确保完成对占用基本农田的生猪养殖设施的清理;完成对已建成的未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的依法关停。

  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养殖控量工作的主体责任,压实责任、分解任务、按时推进,确保清理整顿和养殖量控减任务顺利完成;按照“户籍化网格式”管理要求,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被清理整顿的养殖场(户)不发生复养、复建行为,在养场(户)不出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养殖量稳定控制。

  1.农村工作局、兽医站牵头负责编制畜牧养殖业发展规划、生猪养殖总量控减、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指导、使用餐厨废弃物生猪养殖场(户)的依法查处及粪污社会化有偿治理服务工作推进。

  2.农村工作局牵头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有关问题的答复,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偷排直排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联系市环保局依法进行查处。

  3.国土分局牵头负责生猪养殖场(户)违法用地行为的清理,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对占用基本农田从事生猪养殖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5.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依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关停违法建设的生猪养殖场(户)。

  6.中心派出所、交巡警中队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依法打击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危害环境和人身健康的犯罪活动。

  (一)强化组织领导。养殖控减工作纳入镇政府对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整治不力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取消镇级综合考核评先资格;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养殖量控减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顺利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一是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养殖减量、合法养殖、生态健康养殖等的责任主体。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要与其签订承诺书,督促履行养殖主体责任;二是落实村兽医监管报告责任。村兽医对分片区域内的养殖情况变化要每月及时报告农村工作局,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报酬。农村工作局、兽医站要加强对村兽医监管的工作考核,并适当给予报酬;三是落实村属地管理责任。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要按照镇下达的控减任务,制定方案,分解落实到组,明确完成时点,扎实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控减目标;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要加强长效监管,巩固治理成效,稳定养殖秩序,确保辖区内不出现养殖量反弹和各类违法、违规养殖行为;四是落实部门联动责任。各有关部门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实施共同监管、有效整体联动,确保履职到位。如发生复养或定量养殖执行不到位发生超量养殖行为的,将依据《如皋市畜禽养殖业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及长江镇《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实施意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墙报、横幅以及微信等多种媒体媒介,营造出良好舆论氛围;对不履行定量养殖和违法养殖等行为的,要公开曝光,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认真接待处理群众举报;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要将控量养殖、规范养殖列入村规民约,提高养殖场(户)业主的自律意识。

  (四)强化督查考核。镇政府将控减工作列入2018-2020年度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考核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完成当年控减量的,以实际减量头数,每头补助140元;

  完不成当年控减量的,不予补助并进行处罚,每差一头罚140元,由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缴纳到镇农村工作局。每头补助140元其中60%用于农户补贴,40%用于奖励工作推进中的有功人员。

  各村(社区、场圃、江滩办)要将控量方案细化到每个畜禽养殖场(户),将控减任务分解到村组干部,实行包干负责;镇要成立专门督查组,全过程、全环节加强督查指导,制定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长效管理,进行等奖等罚,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交纳保证金3000元,其他定职干部交纳保证金2000元,一般干部交纳保证金1500元;各场圃(江滩办)负责人交纳保证金3000元,分管畜禽综合整治的副场长、总账会计交纳保证金2000元。发现一起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该村(社区、场圃、江滩办)党组织书记(负责人)罚500元,定职干部及场圃、江滩办副场长罚400元,一般干部罚300元,直至扣完为止;镇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督查,对控量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