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泰州市2024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3-01来源:新闻资讯
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泰州市2024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强制免疫病种。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

  (二)免疫要求。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畜禽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牲畜标识佩戴率100%。

  (三)其他免疫病种。各地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羊痘、炭疽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奶牛布鲁氏菌病未经登记备案批准,不得私自免疫。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做好共患病的源头防控,切实降低流行率,有效防范传播风险。

  (四)集中免疫行动时间安排。春防集中行动从3月初开始,4月底完成;夏防消毒补免行动从7月初开始,8月中旬完成;秋防集中行动从9月初开始,10月底完成。

  (一)免疫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实施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各病种的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免疫方式。根据《泰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3-2025年)》(泰农计〔2023〕5号)要求,在畜禽规模养殖场100%实施“先打后补”的基础上,继续推进非规模场户的“先打后补”工作,确保年内50%的涉牧乡镇内畜禽散养户实施“先打后补”。未实施“先打后补”的散养户所需强制免疫疫苗,各地在省级中标疫苗供货商中进行比选、采购后,由基层防疫人员根据养殖户实际栏存情况发放给散养户,组织基层防疫人员或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及程序化免疫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强制免疫,及时如实做好免疫记录档案。

  (三)免疫疫苗。按照《泰州市2024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附件2)的要求,选择获得国家批准文号并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规定的疫苗进行免疫。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统一采购、配发疫苗的,强制免疫疫苗应选择使用省级统一招标中标供货商供应的疫苗,其它病种疫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供应。因疫苗毒株变动或国家和省防疫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强制免疫疫苗品种需要调整的,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执行。

  (一)制定免疫方案。要格外的重视强制免疫政策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畜禽养殖真实的情况,制定出台具体的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要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会议、培训、简报、宣传单、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政策和要求,确保畜禽养殖场(户)明确政策、熟悉制度、熟知要求、规范执行。

  (二)强化免疫监测。要坚持常规监测和飞行监测相结合,定期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全面掌握面上,特别是“先打后补”场户的真实防疫状况和畜禽免疫效果。对出现的超出正常范围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调查处理,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补免,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省、市级将适时组织并且开展强制免疫效果采样监测活动,并通报相关结果。

  (三)加强技术培养和训练。要统筹安排技术培养和训练,科学制订培训方案,及时组织乡镇兽医站、规模养殖企业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兽医人员和基层防疫人员开展免疫技术技能和“牧运通”管理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应用操作等培训,积极开展现场技术指导,切实提升业务水平和能力。同时,各地也可协调本地强制免疫疫苗供应企业和诊断试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配合开展有关技术培训。

  (四)规范物资管理。要加强强制免疫疫苗标识的监管,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疫苗标识管理制度,重点聚焦强制免疫疫苗和标识的比选订购、验收储存、进出库登记、二次发放等管理工作。要加强冷链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时做好网上系统标识订购签收发放等工作,加强资金结算监管,完善疫苗报废、废弃疫苗和空瓶回收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廉政风险排查管理,严禁将政府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发放给“先打后补”实施场户,定期开展疫苗标识管理专项检查,完善记录台账,确保闭环管理、账物相符、追溯到人。

  (五)做好免疫建档和信息报送。要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规范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等信息,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且账物相符。要严格执行免疫信息报告制度,按月上报疫苗采购情况,通过智慧畜牧平台上报免疫信息;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强制免疫计划,积极地推进“先打后补”和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强化防控工作监管,并协调本级财政部门,确保防疫补助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免疫技术指导和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做好本地区强制免疫疫苗和标识的管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做监督检查执法。

  (二)规范经费使用。动物防疫补助中央、省财政资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畜禽养殖统计数据等因素测算后切块下达各地,用于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包括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净化和人员防护等方面,以及对落实免疫计划、实施“先打后补”、购买防疫社会化服务、免疫副反应处置等予以补助,各地统一据实支付使用。其中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等从中央防灾减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和省级农业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标识经费从省级农业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市(区)要根据年度需求,结合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时安排配套本地财政资金,制定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完善相关制度,设立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严格监管督查。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立即处理和回应举报事项。要加强对养殖场(户)防疫工作督查,重点检查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疫苗采购使用和免疫记录等,强化防疫技术指导,确保防疫到位。要加强防检结合,倒逼养殖场(户)自觉开展强制免疫,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因强制免疫不到位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严格依法处置,严肃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于“先打后补”的推进、基层强制免疫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强化问题整改,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