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猪保险促稳定发展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24-03-28来源:新闻资讯
建立生猪保险促稳定发展长效机制

  [摘 要]猪肉是我国居民日常消费最主要的肉类,占整体肉类消费比重达60%以上,因此猪肉价格的稳定必然的联系到居民的活成本。同时生猪养殖既是广大农户从事的一个重要产业,也是养殖户收入的大多数来自。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生猪价格横向和纵向周期性波动均呈扩大态势,加之生猪疫病时有暴发,生猪养殖存在较高风险。切实做好生猪保险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特别的重要。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对生猪保险格外的重视,深刻理解,认认真真地对待,开拓创新,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猪肉是我国居民日常消费最主要的肉类,占整体肉类消费比重达60%以上,因此猪肉价格的稳定必然的联系到居民的成活成本。同时生猪养殖既是广大农户从事的一个重要产业,也是养殖户收入的大多数来自。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生猪价格横向和纵向周期性波动均呈扩大态势,加之生猪疫病时有暴发,生猪养殖存在较高风险。切实做好生猪保险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尤为重要。

  生猪养殖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产品是我国城镇和乡村居民的主要副食品。近年来,由于受国内外经济波动,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疫病频发影响,再加之近年来疫情反复、生猪价格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养殖收益不高,而面临的风险却在增大,这使得养殖场(户)的生产积极性下降,生猪产业受到巨大冲击,消费者利益受到很大影响。

  为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早在2007年7月30日,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提出财政支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帮助养殖户稳定和扩大生猪生产。2008年8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选取湖南、四川和吉林三省作为试点省份开展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工作。2012年1月,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将生猪保险保费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发展生猪保险,有利于降低生猪养殖风险、提高养殖积极性,是妥善解决生猪生产问题、稳定猪肉商品市场供应的重要措施。尤其是每年的中央、国务院印发 “1号文件”都提出,“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实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更加有利于稳定生猪的价格,保障生猪养殖场(户)的基本利益。

  自2007年启动能繁母猪保险以来,2008年能繁母猪保险当年实现了应保尽保,承保覆盖面达到85%,保费收入为历年最高。然而,由于能繁母猪保险具有风险复杂性、标的生命性、分布广泛性、损失多样性等特点,技术性强于其他保险业务,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理赔等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较多,面临的道德风险较大,全行业因能繁母猪保险经营亏损而逐渐调整经营策略,生猪保险也逐年萎缩。直到近年来,生猪保险则由于国家逐渐加大保费补贴力度而实现了保费收入的稳定增长,成为广受各家保险经营机构青睐的养殖险品种,且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正在慢慢地推开。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生产和消费国,生猪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具有无法替代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意义极为重大而深远。为减少各种风险隐患对生猪养殖场(户)带来的损失,提高生猪养殖场(户)的抗风险能力,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对生猪保险格外的重视,深刻理解,认认真真地对待,开拓创新,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生猪养殖业在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主体地位,开展生猪保险是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近年来,我国现代生猪养殖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规模化、产业化不断的提高,慢慢的变成了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发展现代生猪养殖业对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开展好生猪保险,是分散生猪养殖风险、促进我国生猪养殖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分散生猪养殖风险,促进生猪养殖的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推动我们国家生猪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要坚持四项原则。各级保险经营机构在做好生猪保险工作过程中,要从始至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鼓励和引导规模生猪养殖场(户)积极参加生猪保险,提高生猪养殖业抗风险能力;经办机构要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发挥自身风险控制优势,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生猪养殖场(户)以及市县政府、保险机构等有关各方,自主自愿参与生猪保险。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将生猪保险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特别是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畜牧、保监、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要协力推进生猪保险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是要开办指数保险。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针对中小散户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撑,一旦下行周期开启之后,许多养猪户只能选择退出生猪养殖业。每一次的价格地震背后,带给生猪养殖场(户)的不单单是利润上的减损,还有心理上的冲击,其积极性也就消磨殆尽。所以,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采取“保险+期货”等方式,积极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当肉猪出栏价格低于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户约定的保险价格时,保险公司将按二者之间的差价进行理赔。保险的及时赔付有助于养殖户增强养殖信心,缓解亏损压力,稳定市场供给,并化解生猪扎堆出栏和猪肉价格大大波动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要做到应保尽保。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对参保猪场要求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猪场实行标准化管理,饲养员具备防疫员资格证,切实落实严格消毒防疫措施,把动物疫情风险控制到最低。并要求参保养殖场(户)必须建立健全免疫记录、生产记录、诊疗记录等养殖档案,便于监管猪场日常管理上的水准和生产技术指标。同时,对生猪保险优化承保条件,将保险责任覆盖到从出生到出栏的全生命周期。

  五是要做好保险服务。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定向开发生猪保险产品,积极开展生猪价格保险;扎实做好生猪保险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各项基础工作,逐步的提升生猪保险服务的品质和水平。尤其是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进一步加大对无害化处理的投入,建立冷库和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统一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通过生猪保险全覆盖,一方面杜绝不法商户将病死猪流向餐桌的风险;另一方面防止养殖户随处乱扔病死生猪而导致的环境污染社会问题,从源头上完全解决政府在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难题。

  六是要强化保险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协同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承担起牵头部门职责,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银保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规范保险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投保人合法权益;各级畜牧部门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做好参保防疫检疫、查勘理赔、疾病鉴定等工作。尤其是要建立完整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经营机构的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全面落实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措施,确保生猪的生产和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