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优化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来源:新闻资讯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优化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分区防控工作,强化调运监管,保障市场供应,决定调整优化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东部区六省(直辖市)协商一致,对东部区外调入的生猪继续实施调运管理措施: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东部区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我省育肥,需进入我省屠宰用生猪,其养殖企业经登记后方可调运至省内定点屠宰企业。具体管理办法见《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实施细则》(东部区联防办〔2023〕6号,附后)。

  二、东部区外合乎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应备齐本企业和我省接收屠宰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经养殖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

  三、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东部区外生猪养殖公司可以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认真进行审核检查,合乎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建立健全档案。不合乎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申请人说明理由。

  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将登记在案的大区外生猪养殖企业所在省份、企业名、地址、联系方式及省内接收屠宰企业等信息通过山东智慧畜牧大数据平台“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运输管理→点对点备案登记”模块录入信息登记系统,实现登记信息在“供鲁生猪及屠宰企业查询”页面()实时对外公开查阅。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跨大区调入生猪的监管,严格查验检疫、登记、检测和运输车辆备案等证明材料,监督养殖场户落实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屠宰场落实入场查验、《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回收留存等制度,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

  六、本通知印发后,原《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落实生猪跨大区调运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1〕12号)不再执行。此前文件中有关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实施细则为逐步加强区域协调,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调入东部区屠宰用生猪按照“统一标准、区域管理、统一发布、动态调整”原则实行调运管理,保障区域内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应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调运管理范围: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东部区之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东部区育肥,需进入东部区屠宰用生猪,其养殖企业经登记后方可调运至东部区内定点屠宰企业。

  3.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录入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养殖档案规范;

  4.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年内无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不良记录;

  5.落实强制免疫要求,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一)东部区外合乎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应备齐本企业和东部区接收屠宰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汇总相关登记信息,更新公布。东部区各省每月将辖区内登记的企业信息资料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二)已通过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的养殖企业,向东部区调入生猪时,无需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随货附带农业农村部公布其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公告即可。

  (三)东部区外合乎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经登记后方可调入,如更换接收企业需重新登记。每次调运需填写《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经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后,随货同行。

  (一)东部区不接收大区外非“点对点”调运管理的生猪(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除外),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依法依规处置,并将调运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畅通合格的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生猪产品跨大区调运。

  (二)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对合乎条件、依法合规调运的生猪,不得拒绝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编号共 11 位数字,由“8 位数当天年月日”+“3 位数字顺序号”组成;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企业留存,一份随货同行备查,最后交输入地屠宰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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